《商君书·君臣》篇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13]]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在我国汉代或称做户头,但家长的称谓却极普通。独坐系对于家属或不坐其罪,而独坐其尊长是。
就丧服的轻重等级方面而观,更与家族制度有其呼应。但如妇人尊长并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但在实际上依然认为民是处在家之下,并非独立存在;所以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晋令,诸王郡公侯及官品令第一至第八,皆必置正妾如制。一家人共同犯罪时,如非巨恶重罪,依《唐律》止坐家长,无造意随从的区别。
唐律既有妾的明文,又有媵的称谓。所以有如是的变迁,实因一户一口,以家长为主,并对国家负有种种责任,自未便使无男丁的家口,处于散漫的地位,而脱落了整个机构的一环!总括说来,家长实处于国与家中间的连系地位。《明史稿》沈东以触严嵩怒锢诏狱,其妻张氏上书愿代夫系狱,令夫得送父终年,上卒释束还家。
但既划归礼的范围,后世又有令、典一类东西,明示各种制度,也就有其所准据的法了。《梁书·吉粉传》粉挝闻鼓,乞代父命,武帝特原其罪……。见《大清律·刑律·诉讼》子孙违反教令条附例文。《汉书·昭帝纪》注如淳引律:请当占租者,家长自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人所不自占物……。
唐,奸徒一年半是指无夫和奸而言,有夫的徒二年。又,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司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使各治一属,立五正,使各听一属。
丁役本系赋人民的力,但也和户有关。[[28]] 原文误为而祖父母老,父母疾应侍。都是集里而成乡,以附于县。至於妻党系以夫对妻的亲属称谓为主,婚姻系以妻对夫的亲属称谓为主。
就私的关系说,为个人道德的养成处所;就公的关系说,为良好公民的训练基础,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安定,更是大有帮助的。原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取女。后世各律虽对别居没有禁制,但仅以父母在,子孙不得别财异籍为限。这有四事为证:1.先以户籍义务为证。
请看家字的注释罢!说文:家,居也;从豕,省声。,除国家的得名而外,并视君主即国,天子且有天家的称号。
即在现代,一般社会习惯至少在都市以外的广大乡村,仍维持向日家族团体的共同生活,莫能骤改。依礼依律有所谓七出三不去的条件支配其事,这些条件大部分是和家族制度有关。
为抬高帝王的身分,往往仍以家族中人比拟。所以《唐律》只禁止父母以子妄继人后的事例,对于一般无子而不立嗣的并无处罚明文。这以外,像礼书所说的宗道,后儒所说的族义,莫不和家族制度有关;更使家族本位的社会组织,在其论点上得到了呐喊助势的力量。辽,妻子没人官,或没人掖庭,或外赐臣下家为奴婢。他如居尊亲丧不得嫁娶,犯者列人十恶以内;父母囚禁不得嫁娶,除奉亲命而行的以外,也为礼法所不容,都和家族观念有其关系。⑥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来归,因其仍为本族本家的一员,无论己服人或人服己,均与男子同;但出嫁而人他人的家,虽说出者其本重而仍有服,究竟以所人的家为主。
犯罪的家不得列于平民,虽子孙有所不免,即此。即如《孟子》虽有民为贵,社稷次之。
在家族同居生活中,公法上以家长居于最尊的地位,因而家长由尊长的最尊者充任。宗子掌理宗的事务,主祭祀,主婚姻,教族人,其权力在家长以上。
元,募役法变而为科差、丝料的征取,各按其户的上下而科。律文奴婢殴家长条注不言家长之父母祖父母者,盖统于一尊;祖在则祖为家长,父在则父为家长,若祖父或父不在而有祖母或母在时,则应同于家长。
史记徙天下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即此。因家族地位的重要,国家一名就由此而产生了。《诗经》子之于归,宜其室家;《孟子》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室与家的区别正自分明。凡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诬告者绞,这称做干犯名义。
且夫妻持政,子无适从,亦所以达家无二主的目的。明清律略同,惟刑度较异,其科刑从重可知。
它如汉代,令人民得以律占租,即自认应纳的租税是。本来,像《易·序卦》[[19]]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也就是郑注《周礼》有夫妇然后有家的另一说法;是认为夫妻为一家成立的基本单位,与今日夫妻互负同居义务,原甚接近。
东汉初,赃吏子孙三世禁锢,不得发迹。汉坐父兄没入官为奴,律已有明文。
原文为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家族制度显示在刑事法上的,其例甚繁,殊难一一枚举,然只以刑名、坐罪、科刑、宥赦为例,也可探索其梗概了。这有七事为证:1.先以律令为证。然律既以明刑弼教为旨趣,且往往又以礼人律,于是律的内容,除直接为刑事的规范外,并可探知民事的规范的所指。
所以在家户的组织方面,女系或异姓的人纵然存在,倘无男系的人即认为家户废绝。(四)何以言就继承关系里看出家族制度的显著表现现代各国除日本兼采家督相续制度外,均系采取财产继承制度,系以个人为主,且偏于权利继承,此从限定继承与继承抛弃的规定即知。
故历代莫不重视家长的特殊身分,并以家户设置家长或户头为必要了。秦最重法,当文公时,首定三族之诛。
因婚姻重视合二姓之好,以广家族,因而魏晋南北朝便重视阀阅婚姻,唐宋律敕便禁止良贱为婚。况我民族的固有道德,往昔皆化于家族生活中,由亲亲而仁民,由孝悌而忠信,由和家而睦邻,由齐家而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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